靈武人喬某答應將房子賣給杜某,然而在杜某已經支付了20萬元購房款后,喬某又擅自將房子賣給了他人,法院判決其返還20萬元購房款。4月12日,記者從靈武市法院獲知其中詳情。
2013年11月份,喬某和杜某口頭約定,杜某購買某小區開發商抵頂給喬某的位于靈武市某小區商品房一套,每平方米3150元。杜某先支付20萬元購房款,剩余房款交房時一次性付清。杜某于當年11月13日向喬某支付購房款20萬元,喬某給杜某出具了一張收條,并約定了交房期限。但是,到了約定的交房期限,杜某幾番催促喬某去辦理過戶手續,卻被喬某以各種理由推脫。覺得蹊蹺的杜某去相關部門一查才得知,喬某早已將此房屋出售給他人。杜某將喬某訴至法院,請求喬某返還購房款20萬元,并支付利息9.8萬元。
靈武市法院審理認為,原、被告口頭達成的房屋買賣協議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,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,屬有效協議,受法律保護。喬某收取杜某購房款20萬元后未將房屋出售給杜某,應當將收取的購房款返還杜某,因此,杜某主張喬某返還購房款20萬元的訴訟請求,法院予以支持,但對杜某提出的利息不予支持。 (來源:《新消息報》)